促进媒体积极报道残障议题的十六条建议.docx

促进媒体积极报道残障议题的十六条建议.docx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 ? ? 促进媒体积极报道残障议题的十六条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近年来,在大众媒介的报道与传播中,侵害残障人尊严与强化刻板印象的歧视性报道时有发生,而媒体如何报道残障人士相关事务直接影响着公众如何看待、认知和理解残障人士。因此,梳理媒体常见的报道误区,结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之规定,提出意见与建议,十分必要。 作为残障人,我们期待媒体报道能为残障人士塑造一个平等、平衡的形象,促进公众对残障人士的正确了解与普遍接纳。 一 常见的残障人士报道误区 (一)侮辱化表达,歧视残障人士 2012年3月10日,东方网的一篇题为《非哑巴非弱智非残疾人 委员关注孤独症儿童生存状况》的报道,虽意在关注孤独症儿童,却在标题使用“哑巴”、“弱智”等具有侮辱性的词汇与“残疾人”并列,并在报道正文中多次重复使用,严重侵犯了残障人士的尊严。 在媒体报道中,如“傻子”、“瘸子”、“瞎子”、“残废”等侮辱化的表达也并不少见。同时诸如“不正常”、“患有残疾”、“异常”等病态化表达则更是常见。这样的表达方式违背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障人士固有尊严的尊重”的原则,构成了对残障人士的歧视,强化了社会大众对于残障人士的误解。 (二)强调缺陷化,将残障作为讽刺他人的用语 2013年8月19日《新京报》的一篇评论《光大证券乌龙,无知与真相》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表述:“分析师们其实像一群盲人,在给更大的一群盲人指点迷津,或者说,一群无知者,在给另一群更大的无知者指点迷津。在真相公布之前,除了少数掌握真相的人,绝大多数人都是盲人,而且,盲人不知道自己之外谁是盲人。”这一段表述虽为评论者的比喻,但却向公众传达了“盲人= 无知”的印象。这样的比喻对于身心健全者而言看似轻松,但对于真正残疾的群体,却是一种伤害与侮辱,非常不利于社会对于残障人士的理解和尊重。 (三)悲情化表达,怜悯不等于尊重 许多报道为了强调故事性,常将残障描述成一种不幸并需要怜悯的群体,夸大其所遭遇的困难,并使用“黑暗的世界”、“无声的世界”等形容词,用悲情的语调描述残障人士的处境。如2011年10月18日《湄洲日报》的文章《国际盲人节:黑暗的世界几多艰辛》就是如此。 此外,在公益、慈善类报道中,残障人士通常被塑造成需要帮扶、怜悯、同情的对象,从而忽视了其本身具有的能力与价值。如《南昌日报》2012年12月16日报道《残障人士丝网花作品24日义卖》一篇报道,号召市民前来购买残障人士所作丝网花时以“献爱心”为口号。然而,若媒体可以更多强调产品本身及残障人士劳动的价值,将能带给残障人士更多的尊重。 (四)塑造特殊个体替代群体形象 有时媒体倾向报道残障人士自强不息的形象,或者认为残障人士天生就拥有某些超常的能力,如“盲人天生就听力好、记忆力好”、“肢残者耐力超常”等,忽略了其能力是在某种身体状态下的适应与功能补偿,造成了读者的误解。如2009年6月8日《北京青年报》的报道《英国盲人钢琴家记忆力惊人,音乐过耳不忘》、2014年诸多媒体对《最强大脑》上出现的中国雨人周伟的报道都是如此。但如果这样的报道过多,容易造成公众对残障人士超能力的期待,以及对普通残障人士的能力的否定,也是需要留意的地方。 二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强调的权利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7年3月30日开放供签字。该公约是一项综合性人权公约,包括了现有国际公约已确立的公民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明确了残障人士应当与他人平等享有公约所确立的各项权利。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障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障人士固有尊严的尊重。公约标志着人们对待残障人士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中国作为第一批率先签署该公约的国家,于2008年6月26日经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该公约。《公约》第八条提高认识中提及,国家应当鼓励所有媒体机构以符合本公约宗旨的方式报道残障人士。 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以及其他形式的大众媒体在影响公众的态度和观点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媒体所选择的文字、图片以及所传达的信息可以决定公众对一个事件的看法、态度和行为,同时也可以影响到对于个人以及他们周围的世界什么是重要的的认知与决定。虽然目前在媒体上有一些特别针对残障的纪录片,但较少在主流栏目中出现。即使出现,残障人士通常是以固有的需要被可怜的姿态或是有着特别成就和努力的形象呈现在媒体上,不太有利于民众对于此群体的客观理解。 三 给媒体残障人报道的十六条建议 参考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宗旨与原则,我们为促进媒体积极报道残障议题,提出十六条建议: 1.在任何情况下,每个残障人士的尊严和权利应该受到尊重。联合国《残疾人权利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科技之佳文库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科技赋能未来,创新改变生活!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31073104000017
认证主体重庆有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IP属地浙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832176858X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