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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哲学基础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为基础的,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由现实存在所决定。同时,法律意识对社会存在也具有能动性。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法律意识 哲学基础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1)02-293-01      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为基础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体现。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中的理性认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的来源,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一般论述中,特别是体现在法律与意志、法律与物质生活条件、法律与国家的观点上。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意识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与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内容十分丰富,主要涉及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意识的本质、意识的产生基础与过程、意识的内容与形式、意识与实践的关系、意识的能动作用、统治阶级的思想意识、意识的解释、意识形态等。这里我们只学习最基本的内容,作为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意识的哲学基础。   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即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意识与物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恩格斯在《路德维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在意识与物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上,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对意识与物质、思维与存在关系的不同回答,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与恩格斯从实际生活、从物质生活过程、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出发研究问题,提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的著名论断。意识不是独立于物质而存在的,而是由物质生活决定的,意识随着人们的实践活动而发生改变。马克思与恩格斯,指出了以前的德国哲学的宗教性与唯心性,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以往德国哲学的不同。阐明了人的意识形成的基础是现实生活,意识与思维是由现实生活决定的。意识不是脱离现实生活独立存在的,意识随着现实的改变而改变。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产生于人的物质活动,即意识是人的实践的产物。人是意识的主体,也是实践的主体,人受到生产力及其关系的制约。人的意识在本质上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意识的内容是“存在”,存在就是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即现实世界。而作为现实生活的“存在”,是物质的。意识又是社会的产物,意识在产生过程中受到物质的影响与制约。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意识从产生的“一开始”就与物质有关系,而不是脱离物质的。法律意识作为意识的一种,同样属于人们的主观范畴,也是由存在决定的。   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论述了意识对现实生活(物质)的依赖关系之后,又分析了意识具有能动性,“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意识来自现实生活,但高度发达的人的意识又可以超越现实生活,具有能动性,并形成神学、哲学等理论。作为各种理论的意识,又与现存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处于矛盾中。这种矛盾是由于分工造成的,只有消灭分工才能消灭这种矛盾。而消灭分工,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要有分工存在,意识与生产力、社会关系的矛盾就存在。这就使马克思主义的意识观更加全面、完整。 在法律意识的问题上,法律意识同样也是具有能动性的。法律意识的能动性,在于法律意识可以指引人们的行动,特别是积极的法律意识可以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意识与物质的思想,成为马克思主义经典意识思想的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经典意识思想,不仅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哲学基础,也是我们认识法律意识问题的哲学基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于我们如何认识法律意识的本原、法律意识与社会存在、法律意识与法律现象、法律意识的作用等问题都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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