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及问题--Hanhong1971的个人博客.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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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及问题--Hanhong1971的个人博客 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及问题--Hanhong1971的个人博客 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及问题 上部??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 一、农民集体土地的条件征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由此可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了公共利益目的。 2、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3、依法足额支付各种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征地程序包括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两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安置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 (一)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1.?征地告知 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签订征地调查结果调认书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被征地农民对告知的内容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 (二)两“审批” “两审批”,即“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前者是“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它的功能是改变了土地性质或者用途;后者是土地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审批程序,它的功能是改变了土地所有权关系。 1.“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基本规定。此条款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适用的条件,没有明确行使审批权的主体。结合《土地管理法》其他条款,目前对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采用了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适度分权的控权模式: (1)国务院审批权。在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由国务院行使审批权的情形有: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2)市、县政府审批权。在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市、县政府有权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市、县政府审批权行使有两个法定条件:第一,存在一个已经过合法审批的、分批次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二,存在一个具体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由于市、县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关系“密切”或者它本身可能就是一个“土地使用者”,所以,为其审批权行使设置较为严格的法定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3)省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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