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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三日;法律体系;第一章;目的、依据;范 围;执法主体;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从业条件
放射诊疗人员放射防护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
放射工作人员的待遇;从业条件与培训;9、 人的价值,在招收诱惑的一瞬间被决定。***
10、低头要有勇气,抬头要有低气。****
11、人总是珍惜为得到。*****
12、人乱于心,不宽余请。****
13、生气是拿别人做错的事来惩罚自己。*****
14、抱最大的希望,作最大的努力。****
15、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他内心缺少什么。。*****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从业条件与培训;从业条件与培训;从业条件与培训;★ 培训内容:
根据《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 培训周期和时间要求: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上岗后: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常规监测
监测类型 任务相关监测
特殊监测 ;★ 佩带时限:
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 佩带要求: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28-2002
均匀照射
不均匀照射
异常照射
工作中穿铅围裙的场合
;★ 评价原则:
任何放射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水平应不超过以下限值:
连续5年内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剂量评价一般原则:
记录水平 < 5 mSv
调查水平 ≥ 5 mSv
干预水平 > 20 mSv ;★ 个人监测档案的建立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
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档案
;★ 个人监测档案的内容:
1、常规监测结果;
2、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资料;
3、应急或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放射性核素摄入量等记录、调查报告。
;★ 建档要求:
用人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
终身保存。
用人单位还应将年度个人监测结果及时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
;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一);职业健康检查(二);职业健康检查(三);职业健康检查(四);职业健康检查(五);职业健康检查(六);职业健康检查(七);职业健康检查(八);职业健康检查(九);职业健康检查(十);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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