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和协调.docxVIP

浅析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和协调.docx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和协调 浅析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和协调 作者简介:蒋晓?j(1993-),男,福州大学法学院2021级本科在读;黄盈熹(1994-),女,福州大学法学院2021级本科在读。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身份权利,是指消费者有权利掌握与交易相关的真实、准确、充分和适当的信息。以便实现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性平等。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则是一种财产权,一般归属经营者所有。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冲突主要归根于各自的切身利益相互冲突。笔者试图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权益冲突,借鉴国内外相关学者意见,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协调两者之间关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知情权;商业秘密权;冲突;协调 一、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 权利冲突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可知,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商业秘密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得人采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冲突,可定义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营者的权利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冲突的矛盾。在经济市场上,消费者所拥有的对商品、服务的知情与交易一方的经营者拥有不可泄露的商业信息之间的冲突。因此,基于商业秘密权保护的秘密性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公开性,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 二、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说 目前研究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领域内,有些学者持“权利位阶原则”认为权利是有位阶的。有学者则主张权利是平等的,应当平等保护。也有学者认为权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尽最大可能将冲突的利益降到最低。 学者们持有的“权利位阶原则”是认为权利有位阶之分。有的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因此当发生权利冲突的时候。高位阶的权利比低位阶的权利拥有优先补偿权。可以取高位阶而弃低位阶。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有时会出现两种权益均等重要,难以取其轻。除此之外,司法其实秉持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原则,更多情况下,司法会努力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会有轻重偏颇之分。 还有学者持“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他们认为各种权利实际上是相互平等的,并没有权利位阶之分。我们对待权利应该持一律平等的原则,不应该有所偏重。但既然认为权利都是平等的,商业秘密权和知情权并没有优先权区分。那么其实等于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权利冲突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学界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益衡量原则”。它要求要努力平衡各项权利,尽可能地减少权利方的受损。以利益协调平衡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缺乏具体条文的规定,判案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案件不公和冤假错案。 三、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协调 (一)法律自身不断完善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立法途径,重新界定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的界限,消除模糊性,使得权利冲突得以圆满解决。在商业秘密权方面,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对商业秘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具体的司法方面难以操作。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更细致地考虑到会出现的诸多情况,并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将需要保护的内容明确列出来,以排除与知情权的混淆和模糊。在知情权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法律条文也仅规定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应被消费者所了解。使得知情权的权利范围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决定。可能会出现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笔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在立法的层面上具体规定消费者所享有的获悉信息的相应内容,从而达到限制经营者商业秘密的目的。 (二)通过司法途径,协调权利冲突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由法官来重新划定冲突的界限。以期减少权利冲突的争吵和权利失衡,最终达到权利冲突的顺利解决。现行中国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包括两种:一是最高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来明确或者规范有争议的权利冲突点。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在现有的法律范围内解决权利争议。二是由于法律本身存在漏洞,无法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调节的前提下

文档评论(0)

软件开发 + 关注
官方认证
服务提供商

十余年的软件行业耕耘,可承接各类需求

认证主体深圳鼎云文化有限公司
IP属地广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G24KH9F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