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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讲?函项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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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项逻辑(FunctionLogic)与关系逻辑(the Logic of Relations)在分析传统中都相当重要,它们分别构成了弗雷格主义与罗素主义的基础部分。相比较而言,函项逻辑更为流行,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涵盖关系逻辑,因此,专门讨论函项逻辑,这是必要的。学者们通常认为,函项逻辑取代词项逻辑,这是逻辑学的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如果没有这个环节,当代形态的分析哲学将是无法想象的(出处?)。因此,这种讨论以对照词项逻辑(Term Logic)的方式进行,就既容易与前一讲衔接,又便于表现函项逻辑的强大之处。
1. 什么是逻辑分析
“命题(proposition)”这个词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指句子,但在弗雷格和罗素那里则有专门的涵义。弗雷格与罗素都用“命题”这个词来指句子所表达的能够称其为知识的内容。在逻辑中通常要求句子所表达的知识性的内容,在结构上与句子对应,因此,在只关心结构的情况下,“命题”这个词是指句子还是指内容,不会造成影响。我们也可以通过句子结构来谈论内容是如何构成的,因此,当我们谈到命题的结构时,即可以指句子结构,也可以指构成句子内容的成分。
人们研究逻辑的最初目的,是想获得严格可靠的推理。在逻辑中实现这种可靠性的方法是,用一种数学结构来表示命题,从而用数学结构间的关系,来表示推理,使得推理是否有效,可以通过数学结构来加以判断。
按照这个目的,就必须以恰当的数学结构来表示命题,这种结构能够解释关于这个命题的推理为何是有效的或者无效的。与此同时,这种数学结构也要能够说明新的命题是如何构成的,并且,要能够判断由此构成的命题是不是完整的命题。对特定的句子或者其他具有意义的符号串来说,揭示这种数学结构的过程,就是逻辑分析。
在词项逻辑中,用来构成命题的数学结构是一种集合论结构,而在函项逻辑中,则是代数结构。
在很多时候,人们使用“形式(formal)逻辑”这个词,来说明逻辑中采纳数学结构这一事实。人们认为,使用数学结构的结果是,不必考虑命题的内容就可以判断推理是否有效。但是,这一点不足以使得逻辑成为形式的。逻辑中采用数学结构,目的是要借助数学的严格性来达到推理的严格性;如果这种数学结构本身就具有内容,那么逻辑仍然具有内容。
逻辑是否是形式的,这取决于关于什么是内容的特定解释。我们在康德那里看到了一种解释,按照这种解释,康德心目中的逻辑,即词项逻辑,就是形式的。
2. 词项逻辑
三段论逻辑就属于词项逻辑。“词项逻辑”这个术语是就命题的基本结构而言的,而“三段论逻辑”则是就有效推理的一般形式而言的。三段论逻辑是词项逻辑的一种,后者是一个外延更广的概念。
词项逻辑对于命题结构的分析方式,可以利用康德的概念学说来加以解释。在康德的概念学说中,概念与内容之间的关系是通过集合[1]来确定的。一个概念对应于一个作为外延的集合,因此,对于表达这个概念的词来说,我们可以把这个集合当作是这个词的语义。命题中所有具有语义的成分都是以集合作为语义的,这是词项逻辑的基本特征。这在康德那里是自然的,他按照理性论的方式来解释观念的普遍性,这使得所有概念都要通过性质、进而通过类来确定对象,因而不会有只指称一个对象的概念。
这样,命题中所有具有语义的部分都同样以集合为语义,这些部分统一称为“词项(term)”。命题就是由词项连接而成的。按照建立逻辑的一般原则,这样的连接应当能够解释推理的有效性。因此,词项逻辑中对于命题的解释一般是这样的:命题就是词项按照概念外延间的包含关系结合而成的整体。按照这个思路,推理就可以按照集合之间的包含关系来解释。比如这样一个推理:
1)所有人都是有死的;
2)苏格拉底是人;
3)因此,苏格拉底是有死的。
其中第一个前提(即大前提)说的是,“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包含在“有死的”这个概念的外延中,即前者是后者的子集;第二个前提则是说“苏格拉底”这个概念的外延(这是一个由苏格拉底的这个作为唯一成员的集合),包含在“人”这个概念的外延中,从而是后者的子集。按照集合的包含关系的可传递性(即如果A包含在B中,B包含在C中,那么A就包含在C中),我们就可以知道“苏格拉底”这个概念的外延也包含在“有死的”这个概念的外延中,由此得到结论。这样一来,我们就利用包含关系这种集合论结构的数学特性,解释了这个推理为何是有效的。
由此可以看出词项逻辑的一些特征。所有词项都是用集合来解释语义,它们除了对应于不同集合以外,并没有什么其他区别。当然,我们需要一些其他词项,比如系词以及“所有”、“有些”之类的修饰词。系词的作用只有一个,即表示概念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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