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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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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012年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2012年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理论研究、宣传到具体实施的关键一年,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经验形成与发展的重要一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法律法规建设与实施、各种名录的公布与调整到传承与教育、展演与展示再到学术研究,都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大大推进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 当然,2012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依然存在一定问题,还有许多地方有待改进。本总报告拟从保护情况、研究情况、问题与对策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 保护情况 (一)法律法规建设与实施情况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式走上了法制化道路。2012年是我国《非遗法》实施的第一年,初见成效。相关的专项法规、实施细则、地方保护条例相继出台,使立法保护工作进一步细化。《非遗法》为保护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对《非遗法》的普法宣传,提高了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增强了依法保护的社会责任感。 1.《非遗法》正式实施后,相关的专项法规、实施细则、地方保护条例相继出台,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新台阶 《非遗法》出台后,文化部及时完善了文化事业的“十二五”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制定了《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的暂行办法》等配套性法规,将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等进行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与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省(自治区)也积极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建设。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北等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已列入省(区)人大、法制办的立法计划。 (1)相关专项法规、实施细则的制订与推行情况。 2012年2月2日,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意义、原则、措施、工作机制等提出要求,为科学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在第一批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以后,文化部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对示范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惰于开展保护传承或过度开发的企业或单位,将予以撤牌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与此同时,各地文化厅(局)也十分注重对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正确引导,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比如,2012年山东省评选命名了1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且出台《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鼓励传承人按照文化遗产的规律开展生产,并在手工技艺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传承基地和生产园区。 2012年5月4日,文化部与财政部共同颁布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该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补助费。其中,保护补助费包括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管理办法》还规定,用于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2012年6月8日,上海市财政局与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共同颁布了《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了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市级专项资金,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将根据项目级别、濒危程度、生产性保护前景等标准,通过预算申报、专家评审等流程,陆续进行补助。这标志着从国家到省市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政保障体系正在形成。 2012年10月16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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