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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医保
天津市城镇职工医保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21号
构提供出院者费用明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自接到申报明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后对符合规
定的费用5日内拨付。
(六)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就医,其费用一般由个人垫付,也可由用人单位垫付。结算时,须提供全部
费用明细,由用人单位报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七)参保人员由下级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就医,应补足下级医疗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的差额;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足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须补足差额部
(八)参保人员由上级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就医,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超过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不再交纳起付标准的费用,超出部分不予退还;不足下级定点医
疗机构起付标准的,须补足差额部分。
第五条 参保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参照《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参保人员医疗用血费用,“全血”统筹基金支付60%,“成份血”统筹基金支付70%。凡已
无偿献血的病人,对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持有效证件到发证(无偿献血
证)部门按《献血条例》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诊治甲类传染病所发生医药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参保人员患肺结核(活动
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
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就诊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
下部分,统筹基金为职工支付90%,为退休人员支付95%,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支付98%。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26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29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天
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
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
大额医疗费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的医疗费。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
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从养老金中扣缴。
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
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36
元)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六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应当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
第七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报销80%。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的结算周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周期相同。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实际情况逐年核定。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的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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