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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目 录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概 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依法缴纳城建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另外,为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自2010年12月1日(含)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实行的是差别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具体如下: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以其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
在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取决于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多少,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建税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合计×适用税率
由于城建税法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十分注意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1)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3)
(4)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在增值税、消费税数额基础上附加征收的,所以,原则上城建税不单独减免,其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也就是说,当“两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环节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直接缴纳“两税”的,在缴纳“两税”地缴纳城建税。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建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建税,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3.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在1994年分税制前制定的,1994年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因此,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4. 纳税申报
表4-1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应补(退)
1
2
3
4=2×3
5
6=4-5
增值税
消费税
合 计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备注
会计主管(公章)
纳税人(公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公章)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 教育费附加概念
√ 教育费附加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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