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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社会宗族组织的存留与演变 论近代社会宗族组织的存留与演变 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 1995年08期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随着这一变迁许多传统的事物发生了变化甚至消失,而宗族这一传统社会的群体组织,直到20世纪40年代末,还在许多地方存留着。那么,宗族组织在近代社会的剧烈动荡中为什么能够长期得以存留呢?以后又是怎样演变的呢?笔者就此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宗族的内在结构及其功能所产生的较强的内聚力,维持了宗族的稳定状态和宗族组织的存在。 近代社会各地宗族组织规模不等,其组织程度与活动也有相当差异,但其内在结构却是相同的。祠堂、族谱、族田、族长以及族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 祠堂作为宗族的标志,各姓宗族无论大小,皆有祠堂。祠堂的主要功能是“上奠祖先之灵,下规后嗣之则”。另一方面族中有关公众事务,由族长召集族人会聚于祠堂公商解决。同时在祠堂宣讲族规家训,执行家法。族谱是宗族内部的联系纽带,其重要功能就是界定宗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层次,防止血缘关系混乱和外姓假冒扰乱宗族。同时,族谱还通过叙传、碑记等记叙历代祖先的显著事迹,如显宦名儒、孝子顺孙、烈子节妇等,增强族人的宗族荣誉感,以激励后人奋发努力、光宗耀祖。族田是宗族活动的经济命脉,修祠修谱、兴办义学、卹贫赡族等经费都须从族田收入中筹措。赖有族田为财源,宗族才能笼络族众使之聚而不散,其活动和延续才有保障。族长是宗族权力的最高主宰者,宗族内一切重大事情的裁决与处理多由族长一人说了算,或者由族长召集有关人员协商解决。族规是宗族权力的具体体现,具有劝谕和强制的作用。通过封建礼教和宗法观念规范族人的思想和行为。 综上可见,近代宗族的内在结构实际构成了一个完整而有效的体系,而构成这一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各有其不可代替的功能。祠堂作为宗族的标志因拥有祖先神灵而具有强大号召力;族谱作为血缘纽带将一姓族人联系在祠堂周围;族田通过经济实力支撑着宗族实体的存在;而族长则通过族规维护着宗族权力机制的正常运行。就是这样一种宗族的内在结构,保障了宗族成员的生活、生产、安全等多方面的基本需要,同时弥补了国家、社会在教育、救济、赡养和治安等方面的职能缺陷,使宗族组织内部产生出很强的内聚力,也使宗族组织能够保持一种稳定状态,从而在近代社会的动荡和变化中存留下来。 二、封建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封闭的自然经济形态的广泛存在及传统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造成了宗族存留的社会条件。 首先,封建的政治法律制度维护着宗族组织的重要地位及合法性。封建统治者标榜以孝治天下,十分推崇宗族制度,并欲借各地宗族的族长绅士对民众进行间接统治。在政治上支持宗族的内部自治,尊重封建族权在宗族内部的权威地位。只要族权不干涉地方吏治和秩序,对其内部施治情况多不予过问,以求地方安宁。事实上,有很多轻微犯罪也是依靠宗族组织内部解决的。所以封建族权在统治者那里是得到认可的。如咸丰朝时,清政府户部曾颁布则例,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①。封建统治不仅看重宗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还从法律上保障宗族组织。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中载入九族五服之图以界定亲属集团的范围及亲疏关系,作为判案的依据。从而确认了宗族血缘法和家长制的存在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在律条中也体现出宗法观念和封建家长制的精神。如十恶不赦的大罪中就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四条涉及亲属宗族②。清代刑律中也有“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子孙骂祖父母、父母者绞”等一类量刑标准。这都从法律上维护着宗法观念和家长制。 民国时期,法律上维护宗族的条文多不复存在,但也有残余。如女子出嫁后须在本名前加缀夫姓。在政治上,从北洋政府到国民党执政,对宗族制度和封建族权都是一贯支持的。北洋政府就曾大力掀起复古逆流,鼓吹和美化大家族制度。国民党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掀起乡村建设运动,也是欲借地方绅士和宗族势力稳定地方,抵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蒋介石在抗战后期所著《中国之命运》一书中也对宗族制度大加赞扬,设想以宗族与保甲制相结合,对广大乡村进行严密的控制,以利其法西斯独裁统治。 其次,封闭的自然经济的广泛存在为宗族组织存留提供了聚族而居的有利条件。在自然经济的形态下,广大乡村社会普遍保持着传统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适应这一经济形态,在居住方式上安土重迁,累世聚居,以至聚族而居就自然产生了。加之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流动较少,所以使一姓宗族的血缘聚集和繁衍能长期不断发展。从许多族谱可知,近代各地的宗族大都在本地生活了数百年之久。正是这种久居一地的血缘聚集和繁衍形成了各地大大小小的宗族群体。另外,适应自然经济产生的封建户籍制度也有利于宗族聚居。如清代赋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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