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环保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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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 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 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 11 类 (附1)。环 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 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 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 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 31 —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 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 ,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编 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 统一格式编排(附 2 )。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 3 ); (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 4 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 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 还应当提交近 3 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 日制专职工作的, 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 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 、(三)项所列材料和 3 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 — 32 — 变更。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 列材料。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当提 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 、(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 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 (一) 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 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环境影 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 申报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 、(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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