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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
解读
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标签:刑事案件 ,个人信息 浏览次数: 1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目录: 1.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2. 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 年 3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2 次会议、 2017 年 4 月 26 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63 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17 〕 10 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
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
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
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
履行职责、 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
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
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
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 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 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数
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 又非法获取、出
.
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
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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