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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借名贷款的证据
判决书colon;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借名贷款的证据quest;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借名贷款的证据
【律师提示】:
借名贷款要签订书面协议,并要注意其他相关证据的保存,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借名贷款事实的发生。
至于QQ聊天记录是否能成为证据,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是考虑其是否具备证据的要件。
对证据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对QQ聊天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通过这三方面的认定,关键是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二是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实践中,QQ聊天记录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提高证据的可信度。
刘荣森等诉黄誌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穗中法民五终字1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誌珊。
委托代理人徐鹏、李贝嘉,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洁华。
委托代理人宋伟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汉平,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刘荣森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西槎路广雅后街21号313房的原产权人为刘荣森,房屋建筑面积27.856平方米。2021年3月7日,刘荣森与黄誌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荣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黄誌珊,房地产交易价格为55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等等。黄誌珊于同年3月20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21年7月10日,黄誌珊与黄洁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誌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西槎路广雅后街21号313房及310之2房出售给黄洁华,成交价是58000元;物业现状为现有户籍人员居住,物业移交时间为黄洁华与居住人自行交吉等。
2021年7月11日,黄誌珊与黄洁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誌珊向黄洁华出售涉案房屋,该房地产不带家私家电,户口未迁出,黄誌珊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迁出;该房地产按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88000元;签订本合同时,黄洁华向黄誌珊支付25000元作为购房定金(首次支付房款时自动转为房款的一部分),并按照一次性付款方式按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总金额88000元,黄洁华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黄誌珊支付;双方同意该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等等。
2021年7月26日黄洁华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现涉案房屋由刘荣森及其母亲居住使用。
2021年7月10日,黄洁华以(2021)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56号案起诉刘荣森及其母亲,要求法院判决二人腾空广州市荔湾区西槎路广雅后街21号313房及310之2房,并向黄洁华支付租金。在该案的庭审笔录中,刘荣森申请出庭作证的两证人均证明刘荣森要借黄誌珊的名义贷款因此把涉案房屋过户至黄誌珊名下。
2021年10月11日,刘荣森以(2021)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61号案起诉黄誌珊及黄洁华,要求确认荔湾区西槎路广雅后街21号313房及310之2房黄誌珊与黄洁华之间的产权转让合同(包括全部合同)无效。
刘荣森于2021年10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荔湾区西槎路广雅后街21号313房刘荣森与黄誌珊之间的产权转让合同无效;2、全部诉讼费由黄誌珊承担。
黄誌珊原审辩称不同意刘荣森全部诉讼请求。
黄洁华原审辩称同意黄誌珊的答辩意见。
原审庭审中,刘荣森称其需要贷款的金额是5万元,其与黄誌珊之间并未就其所述的借名贷款事宜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并未与贷款公司之间签订任何书面协议。黄誌珊提供银行存折作为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4月19日向刘荣森转账75000元作为支付房款之用。刘荣森则认为黄誌珊从未向刘荣森支付过任何款项。
原审法院认为:刘荣森与黄誌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考察该合同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刘荣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为民事活动应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并对其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在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亦应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在本案中,在刘荣森的同意下,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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