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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但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非法行医罪在认定中出现了许多认识分歧,主要集中在罪与非罪界限的划分上。
一、“非法行医”的认定
1.“行医”与非法行医行为的界限
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准确界定“行医”的含义,其意义在于将一些不具有“行医”性质的非法行为与非法行医区别开来。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2.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的界限
非法行医就是指非法的从事应由医生从事的医疗、预防和保健业务。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在“行医”的含义上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适法性判断。“非法”即不符合法律规定。医生是特种职业群体,国家法律法规不仅对医生从业的主体资格而且对医生从业的方式等都作了较严格的规定。严格地讲,凡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医疗从业行为的规定的医疗行为均是非法行医行为。但由于非法行医罪在犯罪主体上明确规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样本罪客观要件的“非法行医”也就相应的限制为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从事的医疗行为,即其行医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医生执业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因而,判断非法行医罪中“非法行医”的非法性依据就是医生执业资格的国家法律规定。不是在行医主体资格上违法,而是在其他方面违反行医规定,不作为非法行医罪处罚。理论界有人主张,行为人“虽取得执业证书,但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均为非法行医”,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尽管《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执业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医生不在注册许可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是违法行为,但这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不符合本罪只惩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非法行医行
为的立法本意。对于取得医生执业许可证的医生的上述非法行医行为,应按民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但不能追究其非法行医罪的责任。
从以上分析看出,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行医”的含义是特定的,“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主要是:(1)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2)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疗业务;(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之后,从事医疗业务;(4)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业务。关于行为人在什么机构从事非法行医,是个人私开诊所,还是几人共同成立非法的医疗机构,抑或在合法医疗机构中进行非法行医,对于本罪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没有影响。
二、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就是《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不管是否取得开业执照,都不是非法行医。笔者认为,医生与医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生主要指职业群体,《执业医师法》对从事医生职业规定必须先要经过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执业资格后方可申请注册领取执业证书(执照)。取得执业证书之后才具有依法从事医生职业的主体资格。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不仅要保护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安全,而且也要维护国家医疗管理秩序,有执业医师资格,不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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