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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支架(木支撑)安全通病防治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结构设计未经计算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 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未交底至实际操作人员或无文字签字记录; 支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就进行上部模板安装; 木立柱材质不符合要求:如腐朽、霉变、虫蛀、折裂、枯节、弯曲或者梢径小于80mm木材,或者使用了软质木材; 木立柱底部采用砖等脆性材料垫高;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使用未去皮的原木作立柱; 木立柱接长使用; 木立柱间距过大、未垂直支顶; 叠层搭设; 钢木混搭; 使用梁侧模作为楼板模板支撑; 模板支架支承面为地面地基下沉; 模板支架支承面为楼面时楼面下面未设支顶; 模板支撑系统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未达到拆模要求,已拆除; 无序拆除梁板模板。 模板堆放过高,杂乱未分类码放整齐; 木模板堆放场地未设置灭火器或消防水源,达不到消防要求; 模板支架(木支撑)安全通病防治 序号 通 病 现 象 防治措施 正确做法 1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结构设计未经计算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 《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 DB45/T618-2009 7.1.1 搭设前由施工企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内容应包含:荷载计算、支承面处理、步高和立杆间距的确定、梁的支承、剪刀撑体系布置平面图图和剖面图、外连装置设置。 7.1.2 施工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分别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 7.1.3 在审查答合要求之后,送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未交底至实际操作人员或无文字签字记录 《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 DB45/T618-2009 7.1.4 由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就有关构造要求的技术细节和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有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应由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3 支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 DB45/T618-2009 7.1.7 支架搭设完成后,由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机构共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作业班长、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工程项目部专职质检员、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交付下道工序安装作业平台或安装模板。 模板支架(木支撑)安全通病防治 序号 通 病 现 象 防治措施 正确做法 4 木立柱材质不符合要求:如腐朽、霉变、虫蛀、折裂、枯节、弯曲或者梢径小于80mm或者使用软质木材。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3.4 用于模板结构或构件的木材,应从本规范附录B附表B.3.1—1和附表B.3.1—2所列树种中选用。主要承重构件应选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它缺陷的耐腐蚀的硬质阔叶材。 5.1.5 模板中的木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其中受压立杆应满足计算要求,且其梢径不得小于80mm。 5 木立柱底部采用砖等脆性材料垫高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6.2.3 木立柱支撑的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点:木立柱宜选用整料,……,立柱底部可采用垫块垫高,但不得采用单码砖垫高,垫高高度不得超过300mm。第2点:木立柱底部与垫木之间应设置硬木对角楔调整标高,并应用铁钉将其固定于垫木上。 6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或用板皮替代规定的拉杆。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第1点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第3点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第4点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 6.2.3 木立柱支撑的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点 木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6.1.9条的规定,严禁使用板皮替代规定的拉杆。 7 使用未去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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