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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
站名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泰州市陶弘景路 12 号研发区 R08
负责人: 丁静
为促进本地区通信事业发展,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鉴于
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 乙方同意承租
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
同遵守。
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1.1 该场地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
1.2 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该证明,
并向乙方提供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1.3 场地的租赁按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由法定责任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
相关费用。
第二条 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 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
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 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均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注意不能超过所租赁土地本身所限定的期限)
3.2 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 10 日内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赁费用包括场地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包括安装天馈线的楼顶、外
墙面和其他使用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费等,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大
写 ,含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2 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4.3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 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 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租赁发票, 如不能提供, 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
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 场地使用
5.1 甲方义务:
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因政府整体规划导致租赁场所被动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进行修复。
5.1.4 若遇出租场地相邻方对基站的建设、运行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
调处理。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按照本
合同总租金 _20_%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1.5 其他:
5.2 乙方义务:
5.2.3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
5.2.4 其他: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 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 千瓦的交流 伏三相四供电容量。乙方单
独安装计量电表。 乙方应每 月按 元/度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
费,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收据。
2)乙方接引外电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
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七条 场地转让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转让上述场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
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7.2 甲方转让场地后, 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 新的产权
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并做
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8.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 每逾期一天, 则须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 元。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电费,逾期支付超过三
十天的,每逾期一天,则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的 / 作为违约金。
8.3 若甲方对本合同出租场地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出租场地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则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总租金 20% 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地震、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
法继续履行、 必须进行变更或者延期的, 由甲乙双方依法予以解除、 变更或者延
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 15 天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续租的权利;没有达成续租协议的,在通信设施设备搬迁之前, 甲方不得妨碍通信安全, 但乙方应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
乙方有权将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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