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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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1 页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1、国内外研究综述 1.1国外研究综述 1.1.1马克思等人对土地制度问题的研究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探索社会主义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对土地制度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马克思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1848)中,广泛论述了土地所有权、土地价值、土地生产方式、土地规模经营、土地规划及土地所有制变革等基本理论。此外,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和《卡尔·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发言记录》(1869)等著作中论述了土地制度问题,在《论土地国有化》(1872)年中论述了土地国有化政策,在《资本论》(1894)中研究了土地所有权政策。 1.1.2西方学者对土地制度等问题的研究 英国的李嘉图认为,资本家是资本主义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并且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当事人,而土地所有者却完全是多余的;斯密从维护产业资本家的利益出发,提出反对土地私有权存在的地租理论,并且想或多或少地把土地私有直接变为国有。 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论述了土地制度安排对农业增长的影响。他认为,改造传统农业最重要的制度保证是运用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市场方式,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来刺激农民;控制农场规模,用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家庭农场来改造传统农业,改造农业中低效率的所有制形式,实行居住所有制形式等。他认为,地租在配置农业资源中执行着一种必要的经济职能,任何对地租的压抑都有损于指导和引诱农民有效地使用农地的信号和刺激 与舒尔茨一样,马尔科姆·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家同样关注土地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认为土地所有制的条件确定了所有提高农业产量的努力必须据以发挥作用的环境;而且土地所有制对农业生产率有很大影响,拥有土地的个体农民都知道,促使产量提高的技术和不断的努力会增加其收入,如果土地归别人所有,就不一定会出现这样的结果[3]。 对于产权和土地产权问题,巴泽尔认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获益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产权通过交换得以实现[[4]。利贝卡普认为,产权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包括宪法、法令条款和司法规则,以及非正式的传统和习惯。促进产权制度调整的力量,包括新的市场价格和新的生产可能性。 1.1.3当代国外学者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等问题的研究 卜凯在1920年至1925年对我国7个省17个县的2866个农场进行了详细调查后认为,中国的贫困在于农场面积的零细,生产力的薄弱,总根源是人口过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是实行人口节制。 putterman等学者利用“公有物悲剧”理论和分析方法,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后认为,中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其说是农村集体所有权,不如说是一种地方政府的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农村土地资源过渡开发和利用,必须将中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为土地私人所有权制度,才能避免农村土地的过渡开发和利用,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ostrom,stevenson等却认为,集体土地产权比私有产权拥有更多的益处,如更低的制度成本、规模经济以及降低风险等,在一些特定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可能产生更优的绩效和结果。 德国学者franzvonbenda-beckmann从土地财产权利功能的角度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分析后认为,土地权利作为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具有四个功能,即社会功能、经济功能、环境功能和政治功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这四个方面的因素,否则,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环境退化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与政治稳定等。 1.2国内研究综述 1.2.1关于农地制度范畴的研究 曹泽华(2021)等选择从西方产权理论的角度来定义和理解农地制度,认为农地制度与农地产权制度是等同的,土地制度就是通过界定土地产权,从而决定土地产权的价值及其相关收益,进而决定与土地产权相关的人的一系列行为以及收入。土地制度的核心即界定产权。曹泽华等认为农地产权是一系列将农地作为载体的权力集合,不仅包括所有权,而且还包括使用权、收益权、抵押权、租赁权、交易权等多种权利。 李明秋(2021)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定义农地制度。认为农地制度是指农地的所有制度、经营制度、流转制度和管理制度。正是这些子制度共同构成了农地制度。 吴亚卓(2021)等选择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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