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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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0 / 15 证券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操作规程的目的 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证券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 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律师承办证券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 制定本规范, 供本所承办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二、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 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 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 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 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 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 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 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 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 14、其他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 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 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 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 证券法律业务的受理四、证券法律业务的受理 1、证券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本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本所与委托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证券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证券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本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本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证券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本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证券法律业务委托人的委 托。 6、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证券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但可以协助承办 律师完成所受理的证券法律业务的工作。五、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 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 持独立性,除事实和法律外,不受任何个人或利益的左右。 六、拒绝代理 本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 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本所和律师应当拒绝或解除与委托人关于证券法律业务的委托: 1、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或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坚持要求达到承办律师合理认为无法达到的或非法目的的; 4、委托人违反其在《委托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对律师的责任或义务、并且在律师已经给予委托人合理提示或警告后委托人仍然不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的; 5、其他拒绝接受委托的合理理由。 即使出现上述情况, 本所和律师仍然应当采取以下合理可行的措施, 保护委托人的正当利益: 1、及时通知委托人,为委托人另行聘任律师留有时间; 2、退还委托人的文件,同时本所应当整理卷宗,保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3、结清律师费或其他预付的费用。七、委托人的指名 委托人对证券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确要求指派特定律师的, 本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本所接受委托人指名要求的, 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承办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 委托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 本所应当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 应当记录在项目卷宗, 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八、受理委托 本所接受委托时, 应当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符合受理条件的, 经本所合伙人或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 办理委托手续。 本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但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九、办理委托手续 1、本所与委托人签署 《委托代理合同》 或《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在所行 政部存档; 2、本所与委托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当记明如下内容: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2、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项目承办律师的姓名; (4、委托方为保证承办律师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协助条件和物质保障; (5、律师收费的标准、支付的时间和办法,以及因承办项目发生各种费用或支出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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