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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云国损坏[2021]292号 1. 适用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和不同级别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在建和闭坑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可替代矿业活动各个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查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2.6 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经济工程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 作用、相互影响产生的地质环境负效应其结果。 2.7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形地貌、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下水等要素以及各地质作用的总体。 3. 总则 3.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编制审查、办理采矿许可、审批矿山建设用地、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等的技术工作依据。 3.2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隙、矿坑涌水、井巷工程变形破坏、地球化学异常等与矿业活动有关并造成或将造成人们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按照其发生、发展的进程和速度可分为突发性、缓变性地质灾害。 3.3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总图布置和地质环境条件,将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3.3.1 单个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应以计划采矿用地或最终用地范围为基础。若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范围超出用地范围,则应该根据实际和可能的影响情况,适当扩大评估区范围。 3.3.2 矿区(多个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不仅依据单个依据单个矿山的矿业活动影响范围,还应根据矿区(多个矿山)矿业活动对周围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影响范围。 3.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评估区内地质灾害、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及其现状;矿业活动可能诱发或加剧地持灾害的可能性及危险性;矿业活动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拟采取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3.5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原则上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矿山建设规模划分为三级(见表3—1)。 3.5.1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3—2。 3.5.2 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依据地质矿产部地发[1998]47号文件的规定(见附录A)。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表3—1 注:每类7项条件中,有2项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4. 评估工作程序 评估工作程序见图4—1。 5. 危险性评估基本要求 5.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该在查明矿区地质环境条件、特征等基础上,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现状等对已有和潜在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同时见兼顾其他重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 5.2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级见表5—1。 5.3 现状评估是指对已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任务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分布、稳定状态、危害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价;对稳定性及危险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 5.4 预测评估是指对矿业活动可能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任务是依据矿山类型和规模、矿床赋存特征、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历史与现状等,预测矿山工程项目及其布局(重点是露采边坡、爆破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影响、采空区、固体废弃物及尾矿堆放场)在建设、生产、闭坑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或加剧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坑涌水、井巷工程变形破坏等地质灾害及其范围、危害对象、危害程度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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