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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条例
AQ/KL-22-2003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
例》,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及时准确的掌握职工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原
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促进
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工伤范围及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事故的分类
(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
避免的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从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
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
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
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属于责任事故,责任事故
比例占 98%以上。
(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
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不大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2、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 3%
以上的;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
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
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至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
的;
(7 )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至引起机能障碍,不能
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
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三人以下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 3 人或 3 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参照原劳动部对国务院 34 号令的解释。
五、工伤事故的调查组成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写出书面经过,车间及部门负责人
要写出事故的经过及初步认定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组织办公室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 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
可邀请上报主管安全生产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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