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主张医院存在过错的,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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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 PAGE 3 患者主张医院存在过错的,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 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患者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 2019年5月1日21时,邢某因被人打伤入住A医院神经外科治疗,2019年5月14日出院,支付医疗费用5989.60元。审理中,经邢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A医院对邢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沪润司鉴【2020】临鉴字第1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机构经过审查后认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无法确定被鉴定人邢某的明确损害后果,属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所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相关材料。邢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A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元。 二、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邢某诉称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邢某现有证据不足以印证其观点,且A医院对邢某的主张亦不予认可。综上所述,邢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邢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A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元。 二审法院对邢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A医院在对邢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邢某所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邢某主张A医院存在有医疗过错,认为该医院对其髌骨骨折存在误诊,导致延误了对眼睛视力下降的治疗,产生了不必要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在一审中虽申请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无法确定明确的损害后果而不予受理。结合邢某的住院病历资料,邢某以“外伤后全身多处疼痛伴头晕约7小时”为主诉入住A医院,该医院先根据X线片检查报告诊断其左髌骨骨折,后通过进一步检查又排除了左髌骨骨折,通过会诊诊断邢某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建议左膝继续石膏固定。A医院在前后诊断结果上虽然存在一定的偏差,但诊断行为本身就是一个过程行为,并非绝对不变的,存在一定的合理偏差也符合诊断行为的自身特性,仅直观上的诊断偏差不足以说明A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诊疗处理也未增大邢某的医疗负担,也不能明确诊疗行为给邢某造成直接的损害后果。邢某要求A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的理由和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正确。 三、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09.12.26时效性失效》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释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一般侵权责任,使用过错责任归责,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除了需要满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条件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邢某主张A医院存在有医疗过错,认为该医院对其髌骨骨折存在误诊,导致延误了对眼睛视力下降的治疗,应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但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邢某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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