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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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基教〔 2013 〕52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 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 10 月 22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 41 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 2011 〕 20 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 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 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 幼儿园设置应按照 “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 ”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 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 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 幼儿园园舍 第四条 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 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 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 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 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 班( 2 轨), 180 人 ; (二)9 班( 3 轨), 270 人; (三)12 班( 4 轨), 360 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 (3-4 周岁 )21- 25 人; (二)中班 (4-5 周岁 )26- 30 人; (三)大班 (5-6 周岁 )31- 35 人。 第六条 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 表 1)。 表 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单位:㎡) 规 模 12 班 ( 360 6 班( 180 人) 9 班( 270 人) 项 目 人) 园舍占地用地 2700 3780 4680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 540 810 1080 集中绿化用地 360 540 720 生均用地面积 15 14 13 (边远乡村规模低于 6 个班的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 ) 第七条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有关园舍标准参 见表 2 。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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