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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汽G标”商标侵权案探析新型商品项目的权利边界
摘要:非规范商品项目的权利边界一直是商标纠纷案件审查的重点,是评述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问题。“广汽G标”商标侵权案首次以司法认定的方式界定了“汽车”商品项目的商品范围,明确了汽车与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的上下位概念关系,对汽车行业厘清汽车商品分类具有极高的典型意义。本案还对非规范商标项目的论证提供了一套较完整的论证证据标准,通过该案的探析对认定非规范商品项目的权利边界有所裨益。
一、被诉商标“G”(广汽G标)简介广汽集团成立于1997年,并在2005年改制为由国资委参股的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集团,“G”是广汽集团的企业商标,也是广汽传祺系列汽车的自主品牌,自2008年启用至今,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等荣誉,广汽集团也荣获“2018中国品牌价值百强榜”第74位、艾媒金榜(iiMediaRanking)发布的《2019国产汽车品牌排行榜》第10位、2020年《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第175位等荣誉。二、案件情况简介重庆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广汽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传祺电动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等商品上使用“G”标志已超出第8131440号商标(以下简称:被诉商标)核定商品范围,侵犯了其第5625578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商品“小型机动车”“电动车辆”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广汽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第一,广汽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电动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等商品上使用被诉商标是否超出核定商品项目“汽车”的商品范围。第二,若广汽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超出商品核定范围是否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在本案之前我国现有的判例没有对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与汽车的关系进行在先认定,而《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仅将汽车、电动汽车划定为并列的类似商品;若要实现胜诉,必须论证汽车、电动汽车属于上下位概念的同一商品,因此需要通过严密、专业而复杂的论证逻辑和证据实现诉讼目的。代理律师从商品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规章、学术著作以及商标标识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论证汽车商品的发展和分类历史沿袭,证明在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上使用被诉商标是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化解了承载上百亿电动汽车市场的侵权风波,经验总结如下:第一步:严密阐述、论证被诉商标在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上的使用是对注册商标核定汽车商品的使用。提供国民经济分类、国家标准、全国汽车行业协会证明、政府规章、国内外书刊杂志、理论学说等材料,证明汽车是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的上位概念,其商品范围包含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并提供商标局公告,证明“电动汽车”在2016年才被商标局纳入可接受的非规范商品项目。第二步:提供大量书证,用予证明小型机动车、电动车辆不属于行业术语、非大众所熟知的常用名词。代理律师提供历年版本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证明商品项目“小型机动车”“电动车辆”已被从规范商品项目中删除;提供国家标准、书刊文献、检索资料证明无法检索到“小型机动车”“电动车辆”的定义,证明“小型机动车、电动车辆”属于特定历史遗留的商品项目,对电动车辆并非电动汽车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第三步:多角度论证涉案商标与被诉商标明显区分的市场实际,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风险。本案通过提供被诉商标的资质荣誉证据,证明被诉产品的高知名度;通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主营产品不同、目标消费群体不同;通过结合汽车属于贵重商品的特征及消费者的选购行为反复确认特点,证明因商标误认而导致错误购买产品的情况在汽车行业的发生概率极低。一审法院结合各方证据,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属于汽车的下位概念,广汽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上使用“G”商标属于在核定商品“汽车”上的使用,该使用并未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据此认定以本案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裁定。三、代理意见虽然本案已经由相关法院立案受理,但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本案是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并非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范围:(一)广汽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汽车、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上使用“G”商标是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是规范的商标使用行为1.广汽集团在汽车、电动汽车上拥有注册商标权。2.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行业证明、专业学术著作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等角度,从商品的权利界限来看,汽车是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的上位概念,因此汽车的商品范围包括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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