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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__保险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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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产生的原因: 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出于投保人的恶意。 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 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签订的人,保险合同经他们协商一致、签字同意后成立的。 投保人 保险人;1、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的三个条件: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1、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某种经济利益,所以这样的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保险合同却不完全如此,在有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他人(即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而投保的(当然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也有的是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的利益而投保的。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不仅仅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和利益,而且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样产生效力。在这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他们在当事人之外,但对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公估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对象),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目标,从而就会落空。 在保险关系中,若没有客体,也就没有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言。;2、保险合同的客体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人身等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但他们所投保的不是保险标的物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体现出来的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也是针对保险利益,在这里保险利益就成了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3、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是以保险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3、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3、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九)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除此之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0条)。;3、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是指为使保险合同中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得到更充分地保障,避免因保险而产生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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