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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_每股收益.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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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35号 —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一、适用范围 二、每股收益概述 三、基本每股收益 四、稀释每股收益 五、每股收益的列报 六、新旧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一、适用范围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 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自愿列报每股收益信息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的概念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指标的作用 1、可用于不同企业间的业绩比较 —以评价某企业的相对盈利能力 2、可用于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 —以了解该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趋势 3、用于企业经营实绩与盈利预测的比较 —以掌握该企业的管理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三、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的确定——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三、基本每股收益 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合并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三、基本每股收益 分母: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 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得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在计算分母时应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注意: 1.公式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2.新发行普通股股数确定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例: 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股 3月1日新发行4500股,12月1日回购1500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12/12+4500×10/12-1500×1/12=13625股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四、稀释的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全部转换为普通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四、稀释的每股收益 分子的调整: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四、稀释的每股收益 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1)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得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2)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数。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1)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 2) 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3)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4)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计入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的稀释每股收益之中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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