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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型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处理问题探析
摘要:本文基于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视角,对并表型有限合伙企业债权和股权投资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其引入的第三方资金能否在合并报表层面列示为权益工具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得出并表型有限合伙企业不论是以债权方式还是股权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最终控制方都应当将其引入的第三方资金在合并报表层面列示为金融负债。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与第三方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合同安排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并将第三方投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以期达到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然而,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而鲜有文献对有限合伙企业以股权或债权投资于国有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其引入的第三方资金能否列示为权益工具进行研究。故笔者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出发,基于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视角,对并表型有限合伙企业以股权或债权投资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其引入的第三方资金在合并报表层面能否列示为权益工具进行分析。一、有限合伙企业债权投资案例(一)案例简介A公司、B公司、C公司共同发起设立D有限合伙企业。根据D合伙协议,A和C为有限合伙人,B为普通合伙人,B是A全资子公司。D认缴出资额为50亿元。其中:A认购D20%份额即10亿元;C认购D 80%份额即40亿元;B是执行事务合伙人。D成立的目的是将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用于符合要求的投资标的,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合伙企业利润最大化。D投资标的为A或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D设立决策委员会,设3名委员,分别由A、B和咨询顾问(主承销商)各委派1名。C与E签订定向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合同,由C将其合法享有的D合伙企业份额作为基础资产委托给E,E以基础资产设立定向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作为发行载体,E以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同时,E与C签订《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C将其持有的D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E,并约定E将募集资金支付至D合伙企业账户即视为E已经履行信托合同及《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义务,E无需另行向C支付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D与E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D基于对E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合伙人出资额50亿元委托给E,由E根据D指定的用途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E按照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产生的损失由D自行承担。E按照D指定的用途,将50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方式贷给A,贷款期限为3年,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年利率为5%。(二)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A是否应当将D纳入合并范围;二是E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募集的40亿元资金投至D,在A合并报表层面是否可列示为权益工具。1. 合并范围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因A认购D 20%份额,C认购D 80%份额,因此A在判断是否应当将D纳入合并范围时,应基于D是否为基于合同安排的结构化主体,并且是否能够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很显然,D是结构化主体。(1)A是否拥有对D的权力D设立的目的是将合伙人的出资用于符合要求的投资标的,D投资事项由决策委员会2/3以上(含2/3)的委员通过即可,D决策委员有3名,A、B和咨询顾问各委派1名,因B是A全资子公司,所以A、B为一致行动人,只要A、B同意投资标的及相关事项,D就需按A的要求进行投资,因此D是按照A募集资金的要求设立,并受到A的主导。同时,D投资标的为A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此D的业务活动范围受限,其投资活动范围仅限于A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此,A拥有对D的权力。(2)A是否因参与D的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按照D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A认购D 20%份额,A可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关回报,且D的净利润是D合伙企业收入扣除费用和各项税费后的余额,因此合伙企业净利润会随其收入、费用和税费的变化而变化,A获得的利润是可变利润。因此,A可通过参与D的投资活动获得可变回报。(3)A是否有能力运用对D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A主导D的投资活动,可将D所投资金用于A自身成本效益最优的投资项目,从而获得规模经济和成本节约带来的可变回报。因此,A有能力运用对D的权力影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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