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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目 录;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3、当事人之间承担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履行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中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因此,在企业中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1)企业招聘过程和劳动合同订立的风险与防范;2)工资、休假及社会保险福利管理;3)企业员工离职管理。;二、关于招聘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 ;【风险分析】;3、企业招聘过程中涉及就业歧视、扣押证件收取押金、录用通知书的法律风险
◆《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录用通知书可能导致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视为“要约”的录用通知书应注明劳动合同的细节由求职者到公司进一步商谈确定,双方的确立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为准。
;4、关于尚未毕业的大中技校学生进行实习事宜
用人单位招用大中技校学生后,一般签订了劳动就业协议、实习协议后,便开始进入公司工作,由于其尚未毕业,人事手续无法转入,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各类保险。经常产生纠纷的是,大学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系工伤?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限在校生勤工助学的情形。
目前存在争议,但多数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不适用劳动调整,也会按民事侵权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应对建议】
1、慎重对待大学生未毕业前至公司实习或工作;
2、如安排其到公司实习,应签订实习协议,而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3、可考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注意保险的免责条款约定,避免发生免赔情况)。;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应对建议】;①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能否终止劳动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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