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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退税的基本对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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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学习目标;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法规解释;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83号;法规分析;法规分析;法规分析;法规分析;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的企业 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限于根据1995年4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在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以及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外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发、咨询、培训和出口业务 ;享受再投资退的对象;国税函[2005]1093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 ;法规解释;再投资的方式;直接再投资:;关于直接再投资的特殊规定:;国税发[2001]第0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 ;相关问题;关于直接再投资的特殊规定;相关的税法解释;税规图解;法规解释;再投资的资金来源;税法第十条: 再投资资金来源是外商???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国税发[20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鲁国税涉[1998]201号 对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查增的企业利润,该 征税的要征税,对企业用查补税后利润再投资,如果其再投资符合税法规定给予的优惠条件,可给予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法规解释;税法第十条: 再投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国税发[1993]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 5年的期限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国税发[20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国税函发【1990】3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财产、坏帐损失等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税发[1993]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财税外字[1981]第8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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