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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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院发国资字(2021)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工作,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92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等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和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验收建账的管理,是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环节,固定资产验收是指对通过购置、基本建设、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房屋建筑物及电力消防固定资产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办法适用纳入学院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固定资产验收。学院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及 出租用房、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影视设备仪器和影视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资料,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按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院按固定资产特性分为十六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 (七)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 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和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6、家具(不论价值多少均列为固定资产); 7、金额在800元以上计算机软件; 8、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9、自制资产,在全部组装完成并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10、特殊需要且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和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经技术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 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房屋和构筑物的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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