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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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练习 1. 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 24 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 为 12 万。 1999 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 10 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 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 2001 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 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 年 1 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杨丙认为 “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 让刘甲专事经 营挣来的, 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 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要分一半。 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 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离婚后, 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 500 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 刘甲认为 “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 杨丙未作任何贡献, 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 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 36 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 )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 (4 )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 (8 万元 ), 因为属于男方所有 . 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 权 .( 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 ) 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 32 万,减去男方所有的 8 万,24 万为共同财 产。原因 : 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 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 ; 财产来源属于 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 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8 万以外的 24 万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 24 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 12W。但女方可以有 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 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 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 婚姻 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 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 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 1996 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 1998 建造一新房, 价值约 10 万元。不久母亲过世。 2000 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 李兰已怀孕。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 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李 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 这时, 李兰生 了一子, 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 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 因此要赶走李兰占 有丁磊所建的房。 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 但毕竟是丁磊之妻, 帮这栋房应归 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1)李兰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是否仍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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