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困境与对策
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困境与对策
【摘要】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看似容易,实则有诸多的困境。本文分析了困境并给出了对策。
【关键词】商事案件;简易程序;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21)10-105-01
一、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困境
我国对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一直是沿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案范围的规定①。在商事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在实际审理程序的操作上,一般还是依据普通程序模式来进行,只是开庭审理时由法官独任审判。这种操作模式并没有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没有体现出简易程序预期中的简便性和高效率。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分案规则和方式的不合理。实践中,商事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审理一般通过两种途径来确定:一种途径是由审判庭室的负责人来确定案件的适用程序;另一种途径是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适用程序进行实际上的控制,这种控制主要体现在案件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过程。很大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如果能够在三个月内审结案件,就以简易程序结案,否则就以案情复杂为由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正是这种不科学的分案方式使得简易程序在商事审判中并没有达到立法本意期待的效果,而是沦为了普通程序的一个前置程序或者成为了由法官独任审判的普通程序。这也使得商事简易程序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简易程序不简便、当事人多有怨言。由于法官往往以普通程序的操作模式来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复杂操作自然的结果就是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没有发挥简易程序的便民作用。其次,法官以独任审判的心力来处理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可避免会增大案件对法官的压力,导致简易程序效率低下,打击了法官处理案件的积极性。且当案件因简易程序无法顺利审结而转入普通程序时则增加了审判的成本,拖延了实际审判时间,造成了总体不经济。再次,分案不科学客观上也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些案件由于承办法官拖沓办案,在三个月内无法正常结案,法官滥用裁量权以案情复杂为由转程的也并不少见。
综上所述,为了充分发挥商事审判中简易程序的特点,真正做到利民、便民、为民服务,必须从商事审判自身的特点出发来确定划分简易程序受案范围的规则,这样才能保证简易程序在各个环节中的顺利运行。
二、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对策
商事案件有自身的特点,应当根据商事案件的自身特点来决定其简易程序的适用。实践中,民商事审判庭受理案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纠纷的性质因素和主体因素上,且当性质因素和主体因素发生冲突时,应首先适用性质因素的标准。北京市法院系统曾在2021年开始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对民商事案件进行了区分。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地法院对民商事审理案件的范围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在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纠纷和权属及侵权纠纷占到了案件的绝大多数。其中,权属和侵权类纠纷中的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纠纷一般是划入商事审判;而合同纠纷中除部分特定的合同纠纷由民事、商事分别审理外,一般是遵循了主体因素的标准,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个体工商户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案件由商事审判处理。
结合商事审判实践,通过以上分析看出,商事案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参诉主体有一定法律意识和素养。2.商事案件的主体与案件标的及案件难易程度有着密切关系。3.某些纳入商事审判的案件类型对审判力量的要求比较高。为此,建议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严格控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从审判管理和究责规则方面为法官减负。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该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其规定也存在了不妥之处。首先,案件究竟适用何种程序审理不是依据法官的意志或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应当是案件本身的基本情况所决定的。如果人为的决定案件的适用程序,则可能导致难以实现公正的审判,造成审判的不经济。其次,该规定无法实现立法本意,混淆了私法和公法的界限。立法的本意是通过对当事人的尊重来实现诉讼的公正,而诉讼的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为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干涉到公法范畴的诉讼程序的选择。基于此,应当限制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程序的选择权。
当前,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