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综述.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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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综述 言语行为理论综述 【摘要】言语行为理论是现代语用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自二十世纪60年代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John?Langshaw?Austin)提出后,引起了语言学界的广泛关注,扩展了语言学研究的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自奥斯汀创立言语行为理论之后,他的弟子约翰?罗杰?赛尔(John?Roger?Searle)又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与发展,巩固了其作为语用学研究核心理论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包括奥斯汀对描述句和施为句的划分和言语行为三分说两块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赛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包括实现言语行为的有效条件,言语行为的分类标准和言语行为的分类三块内容;第三部分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和发展及其影响力做了简要总结。   奥斯汀和塞尔为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现代语用学、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塞尔      奥斯汀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者,贯穿于其论述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speaking?is?doing”[1],即人们在说话的同时也是在实施一种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激发了大量哲学及语言学著作的问世,其中美国哲学家赛尔的论述影响尤为深远。赛尔将语言系统化,为如何实现言语行为的有效条件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法,并对言语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类。言语行为之所以发展为现代语用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这两位哲学家可谓是功不可没。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提出的。二十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奥斯汀在哈佛大学作了关于《如何以言行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的系列讲座。他在论述中提出将语言作为一种行为来看待的观点,从而打破了“逻辑――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这一传统观点,建立了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   1.描述句与施为句   在奥斯汀之前,哲学家普遍持有的一种观点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它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的或者谬误的。哲学家关心的历来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的条件等[2]。然而,奥斯汀发现这种语言观对很多句子难以做出合理解释,比如说话人在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在向他人道歉。说话人在说这些话的时候不是在做陈述或者描述,而是在完成一定的交际意图。因此,奥斯汀在1955年提出的报告中区分了两类话语:描述句(performative)和施为句(constative)。前者是用来说明、报告或描写事物的句子,所表述的内容是可验证的,因此具有真假之分,即要么是真实的,要么是谬误的。由此不难看出,陈述句是典型的描述句,如“中国在亚洲”,如果该句为真,那么就是其正确地描述了这一事实,反之为假。奥斯汀发现有些句子无所谓真假,而是说话者在用言语这种方式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这类句子称为施为句。施为句是不能被验证的,其功能在于以言行事,如婚礼仪式上新郎新娘所说的“I?do”;打赌时打赌人所说的“I?bet?you?sixpence?if?it?will?rain?tomorrow”;轮船命名仪式上命名人所说的“I?name?this?ship?Elizabeth”;以及用于遗嘱中的“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ther”等这类话语。施为句虽无真假之分,但有适切与不适切之分。如在句子“I?name?this?ship?Elizabeth”中,说话人必须具备可以给轮船命名的身份和权力,而其他没有这种身份和权力的人如果这么做则是不适切的。奥斯汀的这种划分因缺乏统一标准和系统性而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其中代表人物之一是杰弗里?尼尔?利奇(Geoffrey?Neil?Leech)。利奇(1983:176)指出,这种认为施为动词和言语行为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它并没有将言语行为理论推进到言语行为的语用层次,而是局限在言语行为的句法和语义范畴[3]。这种批判性的观点表明了对言语行为的分析必须结合实际情境并将言语行为的研究上升到语用研究层次。   2.言语行为三分说   顾曰国曾表示“述谓句与施为句之分是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直接来源”(顾曰国,1989)[4]。然而,在《如何以言行事》的第七章,奥斯汀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提出“现在是重新审查这个问题的时候了”(《如何以言行事》,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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