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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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四 1.李某(女)与石某(男)是同村村民, 1992 年 2 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第二年 10 月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 但未履行结婚登记。 之后李某与石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 活,村民们也公认他们是夫妻。 当时李某、 石某均是 24 岁,李某于 2001 年 9 月生育一女孩。 同居期间, 石某和李某盖了 5 间房子, 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石某和李 某同居初期感情很好,石某靠跑运输赚到一些钱,家中生活条件比多数村民要好。 1999 年, 石某在县城找到一份运输货物的工作, 经与李某商量同意, 石某在城里租了一套房子准备长 期干下去。 2002 年, 石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业主邵某, 两人逐渐产生感情, 自 2002 年底起, 邵某以妻的身份与石某共同生活, 对外交往, 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李某知道后非常 气愤,遂于 2003 年 8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石某与邵某的重婚罪并与石某离婚以及 分割共同财产。李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石某应每月给付女儿 200 元抚育费。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李某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 . 石某与邵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 3 . 对李某要求与石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 婚姻处理。所以我认为李某和石某构成事实婚姻。 对于第二问:根据上述规定,石某和邵某也构成事实婚姻,所以我个人认为石某构成重 婚罪,而邵某,如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构成重婚,如果不明,则不构成。 对于第三问: 分割财产应当公共财产共同分割, 5 间房子,和拖拉机以及电器平均分割。女儿抚养应该 给女方,男方付抚养费。 1. 李某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 未进行结婚登记, 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 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 见》规定: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认定为事实 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 (1994 年 10 月 1 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 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我认为李某和石某构成事实婚姻。 2. 石某与邵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应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 石某和邵某也构成事实婚姻, 所以我个人认为石某构成重婚罪,而邵某,如 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构成重婚,如果不明,则不构成。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 的重婚; 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 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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