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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浅析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内容摘要: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础,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关键词:法律逻辑 传统逻辑 非形式逻辑 思维形式
在德国作家阿图尔·考夫曼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曾有这样一段论述:法律逻辑这个概念有双重含义,因为逻辑学这个概念被在广义和狭义上使用。在广义上,“逻辑学”更指“方法论”,在这个含义中,被用于谈论“社会科学的逻辑学”或“文化科学的逻辑学”。在狭义上,逻辑学的概念仅涉及形式规则,即关涉其有效性不依赖于特殊适用范围之规则。如果人们以狭义的概念为基础,那么,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学之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逻辑学”的问题,可能只是把普通逻辑运用到法律和法学中去的问题。①在《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课程进入到许多法律院系的课堂,成为培养未来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的当今。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①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第315页。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①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问题。迄今为
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走过 20 余年历程,学者们也努力展开多方面探索,确实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总的说来,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性成果。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但是,在思想中我们必须而且应当视法律逻辑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价值与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的研究中得到认可。 ① 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21年第12期。
第一,法律逻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要。”由此逻辑从书斋走向社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可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它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践和应用。法律逻辑的突出实践性还有另一种含义,那就是法律逻辑发展的源头也在于实践,而不是学者的书斋。法律逻辑的研究如果不在法律实践中汲取营养,不观察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等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情况,法律逻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实现其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进而也会难以通过法律实践的检验,最终为实践所抛弃,不被法律职业者所认可。另外,法律逻辑的研究也离不开对法律案例的分析,而法律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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