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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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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本章重点】;第一节 概述 ;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1)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业务的性质与内涵。 (3)旅游服务包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以及接受旅游者委托提供相关服务。;2.关于旅行社的类别划分;1.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具体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主要从事的业务有: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三)旅行社行业组织;(四) 旅行社立法;(四) 旅行社立法;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2、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条件;(1)申请营业许可,办理设立登记。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然后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3)许可程序与变更登记;四、旅行社的变更 ;(2)缴纳质量保证金。;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 1. 旅行社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3.分社的设立程序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程序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或上一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管理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情: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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