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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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是自鸦片战争以来社会剧变后,中国人积极向西方学习 变法图强的产物。清末改良派关于警察制度的讨论为近代警政理论奠定了基 础,维新派进一步提出警政理论,并且创建具备近代警察基本性质的机构—— 湖南保卫局。由于历史局限性,国人并没有真正认识、理解警察制度的内涵, 与此同时,因与中国传统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文化差异 较大,所以警察制度在立 法上显得粗糙和不成熟,造成了近代警察制度“形体虽具、精神尚虚”的结 局。本文以近代警察司法权为基准,采取了警察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两条主 线,具体阐释了近代社会警察制度发展的特点,以及每个阶段相关警察立法, 以阐释清末警察制度建设的不足和历史影响。本文研究对于正确理解近代警察 法律制度建设及其与之息息相关的当代社会思想、文化等要素有所助益。正确 认识和理解我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实践经验及制度缺失,对我国当前的警察法治 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湖南保卫局 警政制度 警察权力 警察机构 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 前言 Commented [微软用户 1]: 论文的小标题按级别高低分别 为: 一、 1 警察是伴随着国家一起产生,同国家一样古老。 从西周的专门官职司稽, (一 1. 禁暴氏,至秦朝的中尉,汉代的执金吾,隋唐至宋辽金元的金吾卫、巡检司、 (1) 注意不要写成“章”、“节”。 警巡院,明代的厂卫和五城兵马司,最后到清代的步军统领衙门,这些都是古 Commented [雨林木风 2]: 代“警察”的雏形。他们执行的职能与近代警察相似,但是尚不具有近代警察 Commented [雨林木风 3]: 古代中国“警察”的雏形。 的某些形态和要件,因此,暂且将之称为古代的警察。中国传统法律具有诸法 合体,民刑不分等特点,行政机构兼理司法。因此,古代警察也与军队、司法 机构等其他机构混同,在职务功能上难以进行清晰、严谨的界定。在中国传统 官僚体系之中具有司法权能的机构是特别多元化的,各类行政机构、军事机 构、宗族祠堂因为社会赋予其维护其结构稳定的职责,而享有一定的司法权。 古代的“警察”向近代开始转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使警察权力的主体向 统一化和专业化发展。就近代中国改革实践而言,警察制度发展的重要表现, 即行政和司法开始慢慢分离,司法独立慢慢开始被确认,先前权力模糊的古代 警察机关开始越来越向更明确的、专业的警察机关靠拢。 一、古代“警察”制度沿革 早在部落联盟时期,部落议事会便设有司徒和士。司徒掌管教化民众,士 2 掌管军事和官吏。 至夏朝,增设司马这一官职,同司徒、士并列,共同行使职 权。司徒负责解决民事纠纷,司马则主管边防武装事务,士兼掌刑侦和狱警。 春秋以后,国家机构的警察职能不断强化,且分工愈细。《尚书》中记载的官职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年出版,第 83 页。 2 《尚书·舜典》,“舜令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服五教在宽”;“蛮夷猾夏寇贼奸 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福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有:司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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