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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解读;主要内容;; 两大关键词;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四个不相匹配;五大焦点问题;六大方面;第二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第三部分《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第11条)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保荐人的义务;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新股和债券的限制,鼓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
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过程分离。
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
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新法要求发??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
告文件中。(第54条)
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短线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规制(第199条)
扩大了规制主体的范围;
创设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
规定了公司董事不执行归入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规定短线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修订了法人帐户管理的规定
将“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 证券”修改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80条)
新增法律责任。(第208条);解除了国企炒股的法律限制(第83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
增加并修改了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处罚)(第204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修改并增设以下内容为上市公司临时披露事项(第67条)
增加了临时公告的具体披露要求;
将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修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将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修改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容;
增加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的内容;
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增设年度报告披露条款(第66条)
新证券法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加了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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