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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范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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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范文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有哪些?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办法什么时候出台?下文就等小编为你一一解答吧!   昨天,市国土局局长魏成林透露,在完成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全面启动本市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支持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力争年底前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一系列政策及程序办法。   对于“宅基地换房”一事,魏成林表示这种提法并不准确,真正的含义是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目前,试点地点还没确定。   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在作出上述表述时透露,个别地南方农村报讯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在作出上述表述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为此,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   宅基地统一配”身份证”   这位负责人介绍,20xx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应公告无异议   对于农村住宅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称,《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探索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这位负责人说,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具体登记规定包括: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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