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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应税消费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对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选择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以实现企业的经营利润最大化。
由于消费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很有必要对委托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降低税
一、委托加工的税收筹划原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往往比自行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
2021年第6期
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可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是不同的。委托加工时,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表面上看由于受托方也需追逐利润,委托加工会比自行加工成本高,这样在委托降低税负的同时成本也增加了,即
相当于委托方将一部分利润让与受托方,这对于委托方的整体效益不一定有好处。不过,专业化分工告诉我们,委托加工不一定比自行加工成本增加。另集团的话,那么双方之间的让利并不会影响到集团整体利益。
虽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但若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负税轻。因此,一些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在自制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合理筹划。
二、委托加工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一)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筹划方案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案例:甲化妆品厂委托乙化妆品厂将一批价值200万元的化妆品原材料加工成A类型化妆品,加工费80万元;加工的A产品运回甲厂后继续加工成B产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20万元,该批化妆品销售额为90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案例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
案一: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外,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属于同一企业
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目不同,因此对于消费品生产企业来说,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
收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
工税负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当然,从
TheCertiedTaxAgents税收筹划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80)÷(1-30%)=400(万元),应纳税额=400×30%=120(万元)。甲厂销售B产品后,应纳消费税=900×30%-120=150(万元),税后利润=(900-200-80-120-120-150)×(1-25%)=230×75%=172.5(万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方案二: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则纳税情况将发生很大变化。如果甲厂委托乙厂将化妆品原材料直接加工成B产品,化妆品原加工费用为2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运回甲厂,甲厂对外直接销售,销售额为900万元。
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30%=171.43(万元)。因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收回后是直接对外销售,所以甲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甲厂的税后利润=(900-200-200-171.43)×(1-25%)=246.47(万元)。
比较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和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这两种情形,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比前者对企业更有利,税后利润多73.97万元。
(二)选择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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