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检疫管理教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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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组员:程涵、罗娟、杨宇、杨薇、鲁玲华目 录 第一节 动物防疫概述 第二节 动物疫病预防 第三节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节 动物防疫监督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节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活体标识、种源、饲养者、饲养环境、饲料、产地防/检疫、出栏等屠宰地点、屠宰环境、屠宰时间、产品卫生检疫、加工及流向、胴体标识销售时间、销售地点、工商管理、产品包装、仓储与运输条件、卫生检验、质量监督等育种、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物流从农场到餐桌全程信息可追溯第一节 动物防疫概述 动物防疫的立法动物防疫方针政策主管机关讲解员:程涵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7.3颁布-1998.1.1实施,2007.8.30修订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0.1.4 颁布- 2010.3.1实施;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2005.10.21 (试行)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2013.10.15范围:国境内的动物防疫活动1.动物防疫的立法相关概念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动物疫病: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检疫: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检疫标准、方法和对象,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2.动物防疫方针政策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在动物防疫及其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由相关部门给与奖励。3.主管机关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二节 动物防疫预防动物疫病预防规划预防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措施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讲解员:程涵1.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国家对危害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以外的疾病,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预防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新版P83,共9条)相关法律:2005.11.6,国务院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条例》2006.2.27,农业部发布《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3.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动物疫病有关的 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的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节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机关和人员动物检疫的特点动物检疫的分类讲解员:罗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1.检疫机关和人员法定的检疫机构 国家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被委托单位;法定的检疫人员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2.动物检疫的特点 强制性 法定的检疫项目和检疫对象 法定的检疫标准和方法 法定的处理方法 法定的检疫证明强制性 动物检疫非做不可,不能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定的检疫项目和检疫对象A 法定动物检疫项目(共5点)是否来自疫区;临床检查是否健康;免疫接种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验室检验结果是否阴性;种、乳用动物是否有健康合格证。B 法定动物检疫对象动物防疫法、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农业部兽医局公布的检疫对象法定的检疫标准和方法国家动物检疫操作规程、肉品卫生检验规程、OIE制定的规程。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根据检疫(验)结果依法作出处理:A 出证: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或规定的检疫检验标志;B 处理:对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法定的检疫证明A 法定检疫证明形式书面证明:产地检疫证明、运输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出口检疫证明检疫印章(验讫印章)检疫标志:用于动物、分割肉类、动物产品的外包装。法定的检疫证明B 证明的有效性 法定的检疫证明;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和检疫人员签发;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要求填写;证物相符。检疫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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