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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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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检验
2021年7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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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汽车检验类型
一、汽车检验分类
1.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汽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安全技术检验是只对汽车安全性、环保和动力性指标中车速这些项的检验。包括汽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汽车登记后的定期检验、汽车临时检验和汽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等。其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
2.综合性能检验:是指汽车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经济性和环保等5种主要性能的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检验标准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
3.与维修有关的汽车检验:是指确定车辆是否需要大修以实行视情修理,诊断查找故障的确切部位和发生故障的原因,从而确定排出故障方法的一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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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定期检验是指按交通法规和政策规定,定期对已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所进行的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督促车辆所有人经常维护修理,避免机械故障,确保行车安全。
车辆年度检验时间是以车辆登记日期(月)作为对应月份的时间进行检验。如:
某辆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
日期是2009年5月18日,
对应的年度检验日期就是
第二年的5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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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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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一、安检机构
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
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
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
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
对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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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1.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2.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4)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6)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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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检机构禁止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5)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其他违法行为。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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