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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律法规;什么是物业?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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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概念: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业管理”是业主自主管理自己不动产的民事活动,其权利来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是专业公司或者管理人受业主委托(雇佣),为业主的不动产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其它管理人是服务提供者;政府是指导监督者,它们都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权利人)。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涉及对人的管理。
物业管理的内容,物权法规定为“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相关秩序”涉及人的行为的管理,包括倾倒垃圾、违章停车、违章建筑、违反消防管理、妨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与财产等,这些都是公法管制的内容,属于政府的管理职责。物业管理人只能起到报告、协助的作用,而不可能承担管理的职责。
;物业服务中的主要法律主体;物业服务中的几个关键文件;物业服务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业主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法律效力;常见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物业的维修范围;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依据;几个需要说明和界定的问题;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联系:
物业服务中最常用到的两部法律;在《物权法》出台前,《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是调整物业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物权法》出台后,《条例》作为下位法依照《物权法》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2007年,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区别:
《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属于上位法;《条例》是行政法规,属下位法。《条例》是有关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及行政监管的专门法,特别法 。;1、物权法的产生—是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3、 物权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第二、权利,指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也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 ——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何为共有部位?
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不属于市政设施或者其他权利人的,都是共有部位。
何为专有部分?
具备结构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的三个来源:
法定共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的。
约定共有:具备专有属性,但建设单位通过合同或者广告,与买受人约定为业主共有。
天然共有:在构造上和使用上不具备独立性,仅为专有部分提供某些功能,与专有部分存在必然联系,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的部分。包括:
构造部分、交通部分、设备部分与公共空间。;;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法条导读;;;共有部位的合理利用(占有性利用);共有部位的收益归谁所有?(三方同意,收益归公);物业定价与收费;2、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典型的“损不足以奉有余”。;3、物业费是业主的共同财产
物业费不等于物业企业的酬金。其中的90%以上用于物业养护、维修和支付其它公共开支。物业企业所得的酬金只占极少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费的主要部分属于业主共同财产。
欠交物业费的行为,首先是损害业主共同财产,其次是侵占其他业主利益,最后才是损害物业企业的利益。
由于物业费并不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企业的财产,故业主不应以履行抗辩权为理由拒交或欠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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