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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试行)摘要
1、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含管辖有农村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2、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要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寸白底彩色登记照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
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3、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4、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
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向县(市、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5)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7)村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5、参保人员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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