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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时间:;目录
一、前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的法律主体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
三、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各法律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权利与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四、案例分析
;什么是物业?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区别?
;物业概念:
物业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业管理”是业主自主管理自己不动产的民事活动,其权利来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是专业公司或者管理人受业主委托(雇佣),为业主的不动产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其它管理人是服务提供者;政府是指导监督者,它们都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涉及对人的管理。
物业管理的内容,物权法规定为“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物业服务中的主要法律主体;物业服务中的几个关键文件;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业主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法律效力;需要说明和界定的问题;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联系:
物业服务中最常用到的两部法律;在《物权法》出台前,《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是调整物业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物权法》出台后,《条例》作为下位法依照《物权法》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2007年,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区别:
《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属于上位法;《条例》是行政法规,属下位法。《条例》是有关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及行政监管的专门法,特别法 。;; 《物业管理条例》法条导读;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物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对物业实施相应的管理。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报酬。
(四)有权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管理经费。
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对业主负责。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3、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4、接受物业行政主管监督及指导。
5、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6、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失窃及时报警)
7、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物业费是业主的共同财产
物业费不等于物业企业的酬金。其中的90%以上用于物业养护、维修和支付其它公共开支。物业企业所得的酬金只占极少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费的主要部分属于业主共同财产。
欠交物业费的行为,首先是损害业主共同财产,其次是侵占其他业主利益,最后才是损害物业企业的利益。
由于物业费并不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企业的财产,故业主不应以履行抗辩权为理由拒交或欠交物业费。
物业欠费在短期内导致业主生活质量下降,长期导致房屋价值贬损。一批商品房沦为新的贫民窟将是不可避免的。
;业主拒交物业费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纠纷司法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疑问:
如果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存在安全隐患、履行不符合约定、物业企业的过错导致自己损失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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