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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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标志说明、 记 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 :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 :1991-3-25 执行日期 :1991-3-25 生效日期 :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 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 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 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 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 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 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 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 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 规模、 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 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 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 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 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 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 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 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 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 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 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 小为 60×40 厘米, 最大为 150×100 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 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 体。 第八条 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 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 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较大或文物分布点多线长的, 可设置若干分 标志。 第十二条 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 第四章 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 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 内容分为科 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 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 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 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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