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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功能定位
李永军
内容摘要:在我国民法典中,合同被单独成编并且与法律行为分别规定。这样一来,在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分别独立成编后,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如何才能够有机地在各编中体现出来,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必须阐明法律行为规则与合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合同编中的“合同”仅仅被定义为“产生债的效果”的危害性问题、“物权合同”能否适用合同编的规则问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后果之请求权基础如何能够有机地与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契合的问题。这将有利于对民法典体系化的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合同 请求权基础 物权行为 债法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4-117-129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法教义学理论中,“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外在体系的三个基石性概念有关:一是“法律行为”,二是“债”,三是“物权变动”,并且与民法内在体系中的“意思自治”一脉相承。那么,在我国民法典将“合同”与“侵权”均独立成编以后(而且侵权责任编放在民法典的最后,显然是作为保护所有权利的一种措施对待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债”的统一体已经被肢解,我们只有按照“先验”的理论才能勉强“拼凑”起债的各个部分,尤其是在违约和侵权都产生“责任”的用语体系下,债在其中并无立锥之地。因此,关于合同的以下几个问题殊有讨论之必要:(1)“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法律行为”是“合同”的上位概念吗?民法典之总则编中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能够适用于合同解释吗?(2)合同编中的“合同”仅仅是指“债合同”吗(即合同仅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吗)?因为我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内容始终与债规定在一起,此种疑问如何解答?(3)我国民法典上存在“物权合同”或者“物权合意”吗?我国学理长期以来坚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判例支持的“物权合同”是否属于我国民法典中合同编中的“合同”范畴?合同编第464条之规定是否含有可以适用于物权编的文义?我国民法典上“物权变动”与“物权合意”规则这一事关实践的问题在民法典中如何体现出来?
我们尽管有了民法典,但民法典离体系化实在是有点儿远。更确切地说,我国的民法典是直接以民事单行立法为基础(有什么单行法就设什么编)汇编而成,并且坚决保持各编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因此,其体系化程度几乎没有完成。故各编之间的联系和规则适用就成为未来中国学理和判例的主要任务。以上诸问题恰恰就是从法典的体系化方面所作的教义学研究,希冀对未来民法典的适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民法典中合同与法律行为的脱节
尽管我国从1986年民法通则开始,就有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但关于法律行为本身的概念及内涵外延始终都存在争议,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在学理上仍然存在争议,这种不同的认识反映在立法上就更加明确地反映出相互的脱节:我们始终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看作是两部“单行法”,始终没有把民法通则看成是合同法的上位法(实际上,民法通则有“总”有“分”,但实际上更多的是“总则”。如果将民法通则与现在的民法典之总则编进行对比观察,这一结论就更加准确)。如果仔细分析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各自定义,似乎就更加明显。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1999年的合同法延续了这一概念)。如果对比这两个条款,也会发现:其实“合同”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差别仅仅是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而合同则是“协议”。因此,民法典编纂之前的法律行为与合同是“两张皮”,尽管实际上是包容关系,而且合同应该是法律行为的最常见和最主要的部分,两者的外延存在相当严重的重合。
在此次民法典编纂中,法律行为与合同的衔接问题本来应该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应该通过民法典的编纂,更加系统化地处理以“意思自治”为内在价值核心的这两部分规范,而且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这一建议。〔1 〕但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却没有处理好这一问题,因此,“两张皮”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民法典中,这种“分裂症”的具体体现是什么呢?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基本概念。民法典总则编第133条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合同编第464条关于合同的定义却仍然坚持1999年合同法中的定义。那么,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差别究竟是什么呢?难道仅仅是“行为”与“协议”的区别吗?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可以通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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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十二年office学习经验。 微软MOS认证专家,曾予供销社、中国银行、国家电网等企事业单位定制财务模板与PPT模板。 头条百家数十万粉丝作者,WPS稻壳儿优秀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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