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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程序 [孕期保健合同初探]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孕产妇到医院接受孕期保健以确保安全健康的怀孕、生产。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多,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这方面法律规制不健全,司法实践也极其不统一,以至于一旦在孕期保健合同的履行中出现违约及违约损害等后果,人们便无所适从。笔者拟从合同法的视角来探讨孕期保健服务法律关系,主要从孕期保健服务合同的概念、特征、成立与生效、性质、孕期保健服务合同关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孕期保健服务合同理论和实务相关问题。本文着眼于明确孕期保健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规范孕期保健技术服务;以期提高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明确医方的义务,增强医方的责任心,防范服务风险,减少与此有关的医疗纠纷,为孕期保健服务的良好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关键词】 孕期保健合同;特征;性质;责任竞合;救济 【中图分类号】R7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21)04-0321-02 1 孕期保健合同的概述 1.1 孕期保健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合意。[1]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孕期保健合同则是发生在有条件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孕父母之间的,以医疗机构提供保健、诊疗服务,孕父母支付医疗费用为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它是基于医疗机构与孕妇之间医疗知识、技术上的悬殊性及孕妇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医疗合同。孕期保健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属于人身性质的合同,故其合同不但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侵权责任法》及公法上的约束。 1.2 孕期保健合同的特征: 1.2.1 订立合同时医院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的限制:契约自由是现代私法的精髓,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它必然受到各种限制,特别是在涉及社会公共领域。在孕期保健合同中,医院拥有专业设备和技术而占据优势地位,孕产妇通常对医疗技术和保健内容知之甚少,为保障孕产妇的合法权利,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医事立法不应该允许凌驾于必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之上的意思自治。[3] 1.2.2 合同内容的高度抽象性:孕产妇与医疗机构订立孕期保健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安全健康的怀孕、生产和胎儿健康的出生。然而,作为孕期保健合同主要内容之一的医疗保健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在母婴保健合同成立时是很难确定的。其一般都需要医护人员在了解孕产妇及胎儿的相关情况后,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方能确定,并随着孕妇及胎儿身体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孕妇及胎儿个体差异和健康状况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医疗保健、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得在整个保健过程从合同成立后所进行的各个具体医疗行为,在一开始便不能具体预定。 1.2.3 法律对医疗机构的义务做了大量强制性的规定:众所周知,孕期保健是一个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特点的社会事业,医疗行业的公益性本质在我国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孕期保健事业关系到每一位孕产妇(及胎儿)的生命与健康,关系到我们优生优育政策能否良性实施。故国家公权力当然的介入到孕期保健合同领域,将大量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加以规定,以限制医疗机构的意思自治,使其承担合理的社会责任,把本属于私法性质的合同权利义务转换成公法性质的强制性规定。 1.2.4 孕期保健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上,孕期保健合同比一般的医疗合同更加严格,即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有权与孕妇签订孕期保健服务。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孕期保健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实施孕期保健服务行为的相关条件和医疗技术人员,并在其执业许可证的登记范围内有关于孕期保健的事项。 1.3 孕期保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论其形式是书面、口头,也不关注其是明示还是默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即告成立。然而诸如孕期保健合同在内的医疗合同何时成立,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这里有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即孕期保健合同中何者是要约方,何者是承诺方。 目前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患者是要约方。[4]即患者向医院提出挂号的行为视为要约,医院接受患者的挂号行为视为承诺。但是也有极力反对此观点的主张,认为患者的挂号行为是要约邀请,医院出具挂号单的行为是要约。[5]其中反对理由大致有:①把患者的挂号行为视为要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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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十二年office学习经验。 微软MOS认证专家,曾予供销社、中国银行、国家电网等企事业单位定制财务模板与PPT模板。 头条百家数十万粉丝作者,WPS稻壳儿优秀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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