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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规则的立法整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摘要:不安抗辩权的精华内含在预期违约制度中,只是英美法不像大陆法那样强调不安抗辩权的突出地位,没有这个形式化的概念而已。不安抗辩权的本质,乃在于赋予当事人对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的合理主观推测,而这正是与给付拒绝或明示预期违约的根本区别所在。 关键词: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21)15-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分类辨析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有两种形态: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Repudiation)。①二是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在许多情况下,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约能力上的明显瑕疵,同样会起到与语言构成的毁约同样的作用。②这种情形被称为“默示的预期违约”(Diminished expectation)。 预期违约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克斯特诉德拉图尔一案。案中被告于4月12日与原告约定,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伴游服务员。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致函原告表示不再需要他的服务了。原告立刻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③主要理由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允许受害人缔结其它合同是合理的,如果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困境。这一判决确立了预期违约受害人的诉权。而1894年英国辛格夫人诉辛格案中,被告在婚前向原告许诺,婚后将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使其许诺成为不能。法院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的重要著作或者论文以及法典中,从来没有正式的将预期违约以“明示”和“默示”为标准来进行区分。实际上,在英国法上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即拒绝履行之表示和因债务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履行不能。美国法上的预期违约形态有三种,前两种和英国基本相同,属于传统的预期违约类型,第三种是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将不履行债务,经请求提供充分之履行保障而不提供的,视为构成履行拒绝。因此也有学者直接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划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形态。这种划分的依据或许在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第2-610条规定的不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0条规定,任何一方在合同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毁弃合同,且造成的损失将严重损害合同对对方的价值,非毁约方除可以等待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继续履行本方义务外,还可以停止自己对合同的履行。而何谓“在合同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毁弃合同”,则进一步被《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50条加以明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0条所规定的预期拒绝履行即相当于传统英国法中的拒绝履行之表示和自我导致丧失履行能力,是传统英美法系预期违约的内容。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当事人有理由怀疑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时,可中止履行,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保证,对方只有在不超过30天内的合理期限内不提供担保,才构成预期违约,这是美国新发展的预期违约形态。该种违约也即所谓的预期不能履行。 其实,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划分,还是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的划分,其实质意义均在于区分预期违约人的违约表达状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预期拒绝履行意在表达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该种表示既可以是面向相对人的语言或书面表达,也可以是当事人显而易见的明显故意的逃避义务履行的行为,该行为之蓄意性为相对人所知。表示方式的不同不影响两者内在的同质性――即违约人以外在的表达方式表明自己将确定地不履行合同义务,该项表达为相对方所明确感知。而默示预期违约和预期不能履行,则侧重于相对人对违约人一系列外在行为的主观推测,相对人并不能彻底且无疑地获知对方将确定性地终局违约,而只得通过对方当事人并非显而易见、且不具有明示针对性的默然外在行为表达,来主观感受违约人可能面临的履行状况。因此,明示预期违约和预期拒绝履行,默示预期违约和预期不能履行,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与其沿用英美法通用的,易造成我们混淆不明、不知所云的预期拒绝履行-预期不能履行的划分,倒不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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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十二年office学习经验。 微软MOS认证专家,曾予供销社、中国银行、国家电网等企事业单位定制财务模板与PPT模板。 头条百家数十万粉丝作者,WPS稻壳儿优秀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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