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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汪泳
日期:2021年7月8日
新安法对主要负责人职责的变动分析
安全管理培训
适用于生产部门/公司培训/项目培训/安全生产
前 言
2021年6月10日,《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且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职责方面的变动部分笔者摘录出来进行解读。
新安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且对违法的处罚力度也增强。
目录/Contents
PART
01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目录/Contents
谁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
主要负责人
定义
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一般情况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总经理
特殊情况
某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PART
02
目录/Contents
《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职责的修订
主要负责人的定义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修订
违法处罚力度的调整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PART
03
目录/Contents
主要负责人违法处理步骤
行政处罚流程
《刑法》处罚流程
发生安全事故
应急管理局介入调查
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发布在各省政务网
刑罚
由检察院指控,法院判决后,在中国文书网公布
韩X,苏州均豪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有效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及瞒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此处事故调查报告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建议,应急管理局将依照法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部分第(三十七)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描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3.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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