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培训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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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加工贸易主要的法律规章文件 二、加工贸易主要名词概述 三、加工贸易操作基本原则 四、加工贸易主要业务办理 五、余料、不良品、仕损品等处理方法 六、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管理 ;1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1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10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10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1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1、加工贸易 2、加工贸易货物 ;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还包括深加工结转。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除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或将成品出口至国外外,也可通过深加工结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口监管仓库等办理进出口。 ;加工贸易货物即海关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未经海关批准并补办征税手续不得擅自变卖。 加工贸易货物的特点: 1)备案保税:合法经营、复运出境、可以监管 2)暂缓纳税:指耗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经批准内销要征收缓税利息。 3)监管延伸:地点(从进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延伸至进行加工、装配的地方) 时间(从料件在进境地被提取至成品复运出境或办结正式进口手续) 4)核销结关:企业报核-海关审核(专料专用、核定单耗、核算进出口平衡、处理数量差异、处理余料、残次品、副产品、边角废料) ;加工贸易的监管要求 1)进出境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一致 2) 税收征管: 进口暂缓纳税 出口应税商品,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免征 ;常规手册监管模式 电子化手册:合同备案、进出口货物报关、合同报核 电子账册 (需要与海关系统联网,我司不实行) ;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 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A、A、B、C、D四类,AA类、A类、C类和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合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专料专用原则 如实申报原则 及时办理原则 ; 由于加工贸易业务在原材料进口环节实行保税政策,等成品出口完毕进行手册进口料件的免税核销,因此,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有严格的专料专用原则,也就是说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必须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生产、某本手册进口的料件必须用于该手册项下成品的生产。;各企业要根据实际生产和手册执行情况对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内容进行必要的变更和调整,也要将手册之外的信息及时向海关报告和处理,例如各种仕损品、边角料、副产品的内销征税等。;当前,海关对加工贸易业务办理的时限要求比较重视,严禁各种超期办理和擅自处理事项的发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办理原则提醒各位在手册执行过程中要要重点关注:手册有效期、手册报核期、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办理时限、变更时间等方面。 ;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2、加工贸易合同变更与延期 3、深加工结转 4、料件串换 5、内销补税 6、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应提供的单证有: (1)主管部门(外经贸)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国税签章)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外经贸)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外经贸)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下情形,海关不予备案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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